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

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,具体包括六方面内容:
明确基金使用相关主体的职责;
对构建行政监管、社会监督、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作出了规定;
对建立医保、卫生、中医药、市场监督、财政、审计、公安等部门的监管合作机制作出安排;
对加强医保协议管理提出了要求;
对监管的形式作出规范;
对监督检查的措施及程序作出了规定。
明确基金使用相关主体的职责;
对构建行政监管、社会监督、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作出了规定;
对建立医保、卫生、中医药、市场监督、财政、审计、公安等部门的监管合作机制作出安排;
对加强医保协议管理提出了要求;
对监管的形式作出规范;
对监督检查的措施及程序作出了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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