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》于1984年5月3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,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〉的决定》进行了修改。修改后,该法共七章、七十四条,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、自治机关的自治权、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、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、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等作出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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