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会保险经办条例

《社会保险经办条例》于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,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《社会保险经办条例》共7章63条,主要规定了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、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、社会保险经办监督、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。经办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、失业保险、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,适用本条例。
《社会保险经办条例》共7章63条,主要规定了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、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、社会保险经办监督、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。经办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、失业保险、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,适用本条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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